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防统方管理制度

2017-05-25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防统方管理制度

为深化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用量信息,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统方”是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科室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医院严禁工作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1.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

3.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统方”活动。

4.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三、建立信息统计审批权限。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和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信息中心采取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等有效措施,对各科室信息查询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利用统计、报告、分析等方式,取得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医药营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询药品信息、耗材信息,必须经纪委书记审批后,由信息中心专人在专用电脑上进行查询,并将查询内容上报纪检部门备案。

四、加强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对有条件统方的岗位,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对违反规定进行商业目的统方人员,立即组织处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监督管理。严禁对外泄露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公示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检测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露医生或用药的有关信息。

六、严禁信息处工作人员参与“统方”活动。医院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统方”实施监控和拦截。对因工作需要的相关模块,由信息中心加强监管,并建立查询日志,进行登记(包括计算机编号、操作者代号、操作时间等),定期监管分析,保障药品、高值耗材信息的安全。

七、每位职工都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要及时反对、阻止、举报“统方”行为,医院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一经发现和查实有"统方"行为的人员,医院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晋升资格或缓聘、待聘直至解聘、提请取消执业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2017年5月13日下发之日起执行。